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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制度】市发改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完整版】

时间:2023-06-29 18:54:03 来源:网友投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制度】市发改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发改制度】市发改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完整版】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做出提供或不提供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各处室予以配合。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邮寄、传真及现场受理和其他便民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告知填写内容和所需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七条 办公室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是否具备下列要件进行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对于要件不完整的申请,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未重新提交申请书的,视同申请人放弃申请。

第八条 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并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主动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并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不予公开。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同一申请人反复向本部门提出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但本部门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其他市直部门主办、本部门协助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告知申请人向主办部门申请。

第十条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提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十二条 委属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发改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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