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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28 15:45:03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信息服务供给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信息服务供给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区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明确权责。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信息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信息服务供给保障体系。

(二)立足需求,逐步推进。从全区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信息服务需求,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

(三)改革创新,竞争择优。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形成信息服务提供新机制。要按照购买信息服务的金额、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探索分层分级审批管理。创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营提供服务产品求得自身发展,涉及可以部分商业化的项目,政府采取补贴方式予以扶持,补贴金额控制在项目总额的20%以内。对于覆盖弱势群体的信息服务,政府可全额购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加强规划,培育新兴产业。在推进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同时,同步制定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通过政府购买信息服务项目需求牵引和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吸引集聚社会力量从事数据的挖掘分析和开发应用,培育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

(五)注重绩效,严格监管。加强绩效管理,注重项目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过程控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实效,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主体

第五条  购买主体,是指区政府、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信息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与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呼叫中心服务及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二)电信和信息传输服务。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卫星传输服务及其他电信和信息传输服务。

(三)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四)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五)其他信息服务。

第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以及提升服务质量的原则,制定本级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及时对外公布。

第四章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原则上按照项目申报、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规范流程实施。

(一)项目申报。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信息服务计划。

(二)预算管理。购买主体将年度购买计划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后,连同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预算部门。购买主体在区财政局批复购买计划后,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信息服务的项目和要求。

(三)选择机构。凡纳入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目录的信息服务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对市场存在空缺或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助、服务外包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应明确审批程序,由采购主体报区财政局或区政府研究审批同意。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可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四)签订合同。通过以上方式确定信息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五)组织实施。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严禁服务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

(六)评估兑现。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对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的项目兑现购买服务经费。

第十条  鼓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元化的服务购买形式,以合作、政府补贴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信息服务供给。

对于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培育多元承接主体,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第十一条  对于没有纳入当年预算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购买金额在1002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购买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五章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从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提供信息服务所需新增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原则上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资金原则上由购买主体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有特殊情况的,应经区财政局审核后采取其他方式支付。购买主体和区财政局要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有机结合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实施购买前,购买主体应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状况、参考第三方意见,认真制订所购买服务的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作为购买信息服务的前置条件。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分析项目绩效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期目标实现。项目结束后,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果、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严格进行绩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结算服务费用、以后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区财政局牵头,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

(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信息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三)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信息服务行为纳入年检、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区监察局依法对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中的行政监察对象履职情况实施监察。

(五)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集中购买信息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购买主体负责自行购买信息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并按区财政局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信息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绩效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承接主体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购买信息服务退出机制,对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承接主体,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按约定及时终止合同;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消其三年内承接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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