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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26 12:45:03 来源:网友投稿

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和统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系统”),建立、管理全市的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并征集、披露、使用诚信信息。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镇(街)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范围内房地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在诚信系统中进行记录,具体权限分工详见《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

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之有效的房地产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通过创先评优、通报批评、行业谴责等手段向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

第三条  诚信档案以电子版本形式发放并留存于诚信系统中,在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发布。

房地产企业可以在诚信系统中随时查询、打印企业即时的诚信分值、诚信等级等信息。

第四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条例》规定,将掌握的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并可提供给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作为管理或信用考查的依据。

第五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活动的房地产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含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

(二)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从业人员(统称“从业人员)。

第六条  诚信档案中记载和公示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以下事项或行为:

(一)房地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业绩情况、自律情况;

(二)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以及查处情况;

(三)违反经营诚信、职业道德或有关承诺的行为;

(四)公众投诉、相关部门转办投诉及其答复处理情况;

(五)规范诚信经营行为、公众表扬情况以及所获得的荣誉、表彰情况;

(六)其他需要记载和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首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活动前,必须通过诚信系统向承接项目(活动)所在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申请建立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

(一)《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设立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除外);

(四)按规定应当配备的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部门制定的规范的劳动合同或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申报月份前2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身份证;法律、法规及国家或省政策文件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项目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个开发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在诚信系统登记项目基本情况和管理人员情况;物业服务企业须在承接新项目合同签定后或已登记项目合同续约后5个工作日内在诚信系统登记项目基本情况。

第九条  诚信档案内容的征集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房地产企业经营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诚信档案内容按照以下途径征集:

(一)房地产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将作为诚信档案的基础信息;

(二)房地产企业自行通过诚信系统提交反映;

(三)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对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的有效信访投诉;

(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人大、政协、行业协会提供反映;

(五)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各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曝光;

(七)其他合法途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经第(三)至第(七)项途径征集的诚信档案信息,录入时应当以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作为依据。

第十条   诚信档案内容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自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诚信系统中及时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出示企业当日在诚信系统打印的诚信即时状况证明,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诚信系统上予以查验:

(一)在办理资质核准及延续、办理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开通商品房预销售网签系统账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等业务时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档案;

(二)在办理物业管理招投标、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备案、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行业评优等业务时查验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档案;

(三)在办理资质核准及延续时查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诚信档案;

(四)在办理开通存量房网签系统账户时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企业实行实时诚信计分和诚信等级评定制度。

诚信分值包含诚信加分、扣分、年度评定等内容。

第十三条  诚信加分内容包括房地产企业配合申报加分、根据项目业绩加分、评优获奖加分、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被服务对象表扬加分、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工作加分等。诚信加分由企业在系统上提供材料并提出申请,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

诚信扣分内容包括房地产企业不配合申报扣分、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扣分、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扣分、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工作扣分等。诚信扣分权限按等级分配给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镇(街)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居(村)委员会。

具体计分规则及标准详见《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首次建立诚信档案的时间为评定的起算时间,每满一年为一个评定年度。

上年度末房地产企业的诚信得分按权重计入新年度的诚信分值,影响新年度的诚信评级。

行业协会对房地产企业的自律评定按权重计入诚信分值,影响房地产企业的诚信评级。

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考核按权重计入诚信分值,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等级。

第十五条  根据房地产企业诚信得分,对照以下标准实时评定房地产企业的诚信等级:

(一)诚信得分大于或等于100分的为诚信A级企业,表示诚信优秀。

(二)诚信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且小于100分的为诚信B级企业,表示诚信良好。

(三)诚信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且小于90分的为诚信C级企业,表示诚信中等。

(四)诚信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75分的为诚信D级企业,表示诚信尚可。

(五)诚信得分小于60分的为诚信E级企业,表示诚信较差。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诚信得分和诚信等级实时在网站公示。根据诚信定级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实行宽松的监督管理,列入诚信红名单。并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各项业务时,给予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的便利,对其资质延续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2.行业协会在行业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3.政府招投标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宽松的监督管理,列入诚信红名单。

(三)诚信C级企业,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不予项目评优。

(四)诚信D级企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不予项目评优;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称号;向购房人、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提示企业的诚信情况,并建议慎重选择企业提供的服务、产品或与该企业合作。

(五)诚信E级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列入失信黑名单;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不将该企业列入免检、免审、项目评比范围;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称号;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向购房人、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警示企业的诚信情况,购房人、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在选择企业提供的服务、产品或与该企业合作时,应当书面签收该企业的诚信状况证明。

(六)对连续60日均为诚信E级的企业,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委托行业协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由房地产企业对其失信情况进行书面检讨、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录入涉及扣分的不良档案信息时,应及时告知相对人。

房地产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可以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诚信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骗取诚信加分的,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隐瞒不填相关信息躲避诚信扣分的予以诚信扣分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镇(街)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居(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损害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的;

(二)不遵守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工作规范记录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情况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诚信信息的。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诚信记录、管理的权限,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232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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