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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全文)

时间:2023-06-23 09:18: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4号)和《沈阳市人民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4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03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监察局、农经局、财政局、编委办、规划国土局、民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康平县“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资”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协调、指导工作。各地区(含域内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城区,下同)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乡镇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建立各地区“三资”管理机构,由各地区农经站承担“三资”委托代理服务职能。未设农经站的,由本地区经济管理办公室承担。各地区要在现有村会计委托代理办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在农经站(经济管理办公室)增挂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机构建设应达到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监督有力。

三、全面推行“三资”管理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须经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在坚持“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与所在地区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由服务中心对“三资”实行统一管理。

服务中心应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三资”台账,对各村“三资”实行代理服务。“三资”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尽快实现电算化。各村应根据“三资”变动情况,及时到服务中心进行台账变更调整,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方便工作,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

规范“三资”处理权限。由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资金支出权限,由服务中心审核、备案。村集体投资项目要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认真做好“三资”清查工作。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全面摸清“三资”底数,以村为单位进行登记、审核、造册(一式三份)、备案。“三资”清查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在全村公开后,移交到本地区服务中心建立台帐;对有异议的要认真核实后,再移交建账。

五、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工作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依据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各地区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重点完善票据管理制度。不得使用非正规收款收据,各支出款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项目公开处置制度。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招投标;集体资产的转让,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竞价、招投标、拍卖及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二是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合同管理制度。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和转让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建立合同台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款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招投标方案、经营合同及相关资料应当报本地区农经服务中心备案,并及时公示。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资源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遵循“按照权属分配,保障成员受益、尊重农民意愿”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收益。通过资源出让获得一次性收益的,在提取必要的集体积累和集体福利及公益事业经费后,其余部分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以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同时可确定一定比例用于现金分配;通过资源租赁等形式获得分年度收益的,在提取必要的费用后,其余部分按集体经济内部收益分配规定,可用于当年农民的收益分配,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同时,要结合资源流转,积极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村级产权制度改革,将流转收益股份量化,保障农民有长期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资源收益分配要归入预决算管理范围,加强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并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处置、重大投资、举债和产权制度改革等事项,都要纳入民主管理内容,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要逐月公开“三资”运营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民主理财小组要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等管理制度,参与村内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对“三资”管理事项进行理财审核,对使用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整改,定期向全体成员报告理财结果。

(五)积极推进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分配机制,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重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较快地区的村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村,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好清核资产、明晰产权、登记产权和建章立制工作。

(六)适度引导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转让。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转让等形式盘活集体资产。应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基础上,适度引导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实现产权转让,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七)健全“三资”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强化审计监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三资”问题的,应责令责任人将侵占的“三资”如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属于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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