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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蓝田县城区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2 10:54:03 来源:网友投稿

蓝田县城区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城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蓝田县城区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蓝田县城区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蓝田县城区道路机动车辆

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城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为蓝田县机动车辆停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管大大队。  

第三条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编制辖区停车位专项规划,确保机动车行车安全及秩序停放。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物价局负责相关收费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库)对外开放。  

第六条  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县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县公安、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具体实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对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计规划,划定停车泊位。  

第八条  停车泊位各类标志式样统一、标线清楚准确,统一采用白色实线,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九条  管理中心会同县交运、公安交管及相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交通规划,每年对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开展评估,适时进行优化调整,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  管理中心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依据停车专项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规划。道路临时停放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行人、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第十一条  设置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影响其它车辆通行或造成安全隐患,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应设置统一的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收费标准和监督单位公示牌;停车有专人进行停车指挥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禁止利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潢、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道路停车位撤销的,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撤除标志牌、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建设或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暂借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二)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消防、通讯等设备;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五)服务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维护机动车停车位内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二)按顺行方向依次按位停放机动车;  

(三)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按规定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第四章  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县物价局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和蓝田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制定蓝田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报请县政府研究通过后公布执行。  

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期间规划的临时停车区域,免收停车费;军警车辆、执行公务的公、检、法、医疗救护、消防车辆和市政、供电、供气等抢修车辆以及嫁娶殡葬服务车辆,免收停车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辆在停车泊位停放的,凭有效证件免收停车费。  

第十九条 收费范围为蓝田县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条  停车费的收取应当使用统一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收缴财政,专项用于停车泊位建设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泊位功能挪作它用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恢复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伍仟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影响到了停车泊位使用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两佰元以下罚款,并由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清理取缔。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划、建设、物价、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收费原则  

(一)循序渐进,逐步推行。管理中心依据蓝田县城区路段的车辆缓堵情况和道路使用情况,将蓝田县城区内的所有道路按照一、二、三类予以划分,逐步进行公示。  

(二)不同区域,不同标准。根据机动车辆停放区域车流量大小、路段繁华程度和交通状况等因素,规划为一、二、三类区域,不同区域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三)统一管理。由管理中心依据“五个统一”(服装统一、票据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标准统一)的标准现场勘验、施划车位、核准许可。  

(四)开放区域,缓堵保畅。为认真落实“缓堵保畅”工作计划及任务分解,有条件的停车场(点)一律对外开放,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  

城区内依据《蓝田县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暂行办法》进行收费,其余区域机动车辆停放收费参照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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