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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制度】市物价局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3-06-06 17:18:01 来源:网友投稿

市物价局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价费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行政审批中的违规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制度】市物价局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

【物价制度】市物价局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市物价局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价费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行政审批中的违规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过错是指价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价费行政审批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行政审批不当或错误。

二、行政审批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

三、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价格行政审批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手续不完备、法定条件不符合,予以受理并批准的;

(二)手续完整,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批准或无故超越规定期限批准或不予答复的;

(三)待人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推诿,致使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超越范围和职权行使审批职能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违反审批程序、工作职责、纪律,应予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的行为。

五、价格行政审批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生行政审批过错,应当根据其在审批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追究有关科室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行政审批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的审批过错,由该行政审批人员负直接责任;行政审批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的行政过错,由主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直接责任。

七、经行政审批人员所在的科室负责人初审同意产生的审批过错,科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科室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承办人未予采纳的,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八、经审核机构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产生审批过错的,其中,审核人同意办理单位审批意见或审核意见被办理单位采纳的,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办理单位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审核意见未被采纳的,办理单位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九、违反法定的审批程序产生的审批过错,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十、因办理人员提供事实有误,或者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过错的,由办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十一、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应报经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而未依法呈报,擅自作出审批决定造成的审批过错,由作出审批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决定错误造成审批过错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审批后出现新的情况使原依据的事实或条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二)审批违规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的;

(三)对审批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执行上级指示造成审批过错的;

(五)其他应减轻追究审批过错责任的情形。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故意行为造成审批过错或多次发生审批过错的;

(二)审批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批过错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十四、行政审批过错的确认,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部门法制机构提出立案建议,报分管行政负责人审批。

十五、对需要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会同法制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机构行文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十六、经批准追究审批过错责任的,应当制作《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十七、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应区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   教育批评,责令改正;

(二)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或通报批评、公开检查,调离本岗位或引咎辞职;

(三)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四)因违规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按有关规定责成违规人员承担赔偿。

十八、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人对追究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纪检、监察机构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十九、本制度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制度本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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