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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意见】关于加强红岗区城区便民摊点区管理若干意见

时间:2023-05-20 09:18: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红岗区城区便民摊点(区)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游商浮贩和部分摊区市场的非法占路及无序经营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全区“四城联创”工作的开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意见】关于加强红岗区城区便民摊点区管理若干意见,供大家参考。

【城管意见】关于加强红岗区城区便民摊点区管理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红岗区城区便民摊点(区)

管理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游商浮贩和部分摊区市场的非法占路及无序经营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全区“四城联创”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存在着管理占路经营措施单一,重堵轻疏等问题。为此,经学习借鉴各地的管理经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疏堵结合的原则。便民摊点()设置应尊重历史和市民习惯,方便群众,坚持强制取缔和疏导安置相结合,在不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设置便民和疏导摊点。

(二)便民利民的原则。便民摊点()设置要以市民必需为前提,充分考虑群众和商户的需求,作为周边配套商业网点的补充,即满足周边群众生活、饮食、休闲等消费需求,又为周边商户提供产品销售空间。

(三)统筹安排的原则。按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方便居民、利于管理”的思路,对目前已有的要提高标准、对自发形成的的要管理规范、对当前没有的要严格控制、对早(夜)市等多形态并存的要集中整合。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便民摊点()设置和管理由所在社区(乡镇)负责,协调各职能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主体统一监督管理,做到“不影响交通、不妨碍建设、不污染环境、不恶性竞争、不打扰居民”。

二、适用范围

1、全日市场。主要是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且又相对固定全天对外开放的摊区市场,在现有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增设。

2、早夜集市。主要包括早(夜)市、季节性大排档、露天烧烤摊区等。

3、临时大集。主要包括在规定时间段和范围内流动从事个体经营的临时性摊点群,重点对现有大集进行规范,并逐步取缔,避免产生新的大集。

4、便民街吧。在重要的商业及交通节点,经营面积相对较小,为方便居民而设立的相对独立的临时摊点。

三、设置要求

1、设置地点要求。按照“中心区域严禁、一般区域严控、其他区域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禁设区、控制区、规范区”。禁设区:包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及办公服务中心区周边、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学校及医院周边、标志性景观及绿地广场展馆等不适合设置摊点的区域周边;控制区:包括次干道两侧、住宅区周边、目前没有形成规模性经营的区域;规范区:主要对现有摊区市场进行规范,对于市民确有生活需求的,由社区制定设置方案,在保证正常交通秩序,并征得周边大多数居民同意的前提下,报区城管分局备案后设置便民摊点。

2、规划标准要求。全区各类经营摊点的选址、外观、尺寸等由区城管分局和社区统一选定、规划和设计。各社区要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制订便民摊点的日常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区域范围划分、经营品种、收费标准、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保护措施、消防和安全措施等各项内容。

3、经营类别要求。便民摊点()主要销售日用小商品、服装鞋帽、蔬菜、水果等部分农副产品、文化产品等商品,以及提供理发、修(擦)鞋、配钥匙等一般性便民服务项目。禁止现场宰杀活禽以及从事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治安、文化等管理规定的经营项目。同时,积极引导经营者进店经营,最终取缔占道经营。

4、日常管理要求。各社区要加强便民摊点()管理,监督督促经营业户或主办者保持摊位及周边环境卫生,抓好门前五包,做到摊撤地净;不得擅自移动经营位置、超占面积、超经营范围、乱搭乱设、乱堆乱放、乱接水电;承办者需停业或转让经营权的,应当经各社区同意。如经营业户和主办者违反相关规定,各社区对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5、准入退出要求。各社区是便民摊点()的管理主体,可以自行建设管理,也可以引入社会资金或委托专业机构和个人承办。社区要建立业户和承办者准入(退出)机制,严格规定摊点的设置、撤销和相关变更等,对违反规定或达不到标准的业户或承办者要坚决予以清退。特别是便民摊点()因定点调整、管理不善或建设需要等,需要撤销的,应当及时撤销并办理手续,并督促市场承办者或经营业户严格执行。

6、设置程序要求。由社区(乡镇)向区城管分局提出设置申请,并召集区公安、工商、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根据设置规划、群众需求、交通组织、场地状况、经营要求等条件审查设置可行性,达到设置标准后由区城管分局备案,并报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听取周边群众等利益相关人员意见。

五、强化领导

(一)加强考核监督。区城管分局要严格依据相关城市管理条例,加强对便民摊点()设置管理的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对达不到标准的摊点市场要监督考核,督促整改,直至撤销取缔。

(二)加强日常管理。各社区负责辖区便民摊点()的日常管理、设置撤销等工作,对摊区市场的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必须加强管理,严格要求,依法运作,确保安全稳定。同时各社区要加强摊点(区)收入管理,保证所有收入专款专用,全部投入到所在社区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不断改善城市的整体环境。

(三)加强综合治理。公安、工商、商务、卫生、市政公用、环保、文化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摊区市场的监督检查,会同各社区共同做好城市便民摊点的管理工作。

附:红岗区便民摊点(区)设置管理导则

红岗区便民摊点设置管理导则

为维护市区良好市容和正常秩序,弥补规范市场建设不足状况,满足群众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凡在全区建成区内的道路、街巷和空地等可利用区域申办设置便民摊点(区),均适用本导则。

二、区域设置及营业时间

(一)区域设置。全区建成区便民摊点(区)设置区域分为禁设区、控制区和规范区三类。

1.禁设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油田企业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区、学校、医院、广场的周边控制地带;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火车站、长途车站、快速路出入口等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城市管理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

2、控制区:包括次干道两侧、住宅区周边、目前没有形成规模性经营的区域、新建成的大型商业业态周边。

3、规范区:主要对现有摊区市场进行规范,如果市民确有生活需求的,由社区制定设置方案,在保证正常交通秩序,并征得周边大多数居民同意的前提下,报区城管分局备案后设置便民摊点。但不得阻碍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

(二)营业时间。主要包括早(夜)市、季节性大排档、露天烧烤摊区等。

原则上早市:每天早600开市,早800闭市;夜市:每天下午630开市,晚1000闭市。101日至次年的331日,早市开闭市时间推后半小时,夜市开闭市时间提前半小时。季节性大排档、露天烧烤摊区等具体经营时间可由社区在保证便民利民不扰民、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经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三、申办及审批主体

按照《关于加强红岗区城区便民摊点(区)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

1.各社区为便民摊点()申办设置主体。

2.区城管分局为便民摊点()审批主体。

3.各社区拟设置的便民摊点()在开办前要及时到区城管分局备案,并报区政府同意。

四、申办材料

1.便民摊点()主要负责人情况、社区分管领导情况、社区具体管理人员情况。

2.便民摊点()拟容纳摊点数量、经营服务品种、经营时间、便民摊点()平面配置图及范围。

3.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的要由管理养护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占用居民共有区域的要由共有业主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占有自有场地的要由场地产权所有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4.便民摊点()经营秩序管理方案。

5.便民摊点()卫生保洁方案、卫生费收取方法及标准。

6.便民摊点()自治方案(组织)建立情况。

7.拟设置便民摊点()周边居民意见。

8.对便民摊点()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情况。

五、申办流程

1.申请:由拟设置便民摊点()社区向区城管分局提出申请。

2.受理:区城管分局予以受理,组织审核、现场勘验、听取各部门意见。

3.初审:区城管分局自受理之日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门研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区政府。

4.批准:区政府召开会议对区城管分局的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意见。

5.备案:区城管分局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六、设置验收

1.社区自收到批准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便民摊点()设置,向区城管分局提出验收申请。

2.区城管分局在接到验收申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区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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