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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1)(精选文档)

时间:2022-11-09 16:40:1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1)(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1)(精选文档)

 

  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液化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水上加注作业行为(以下简称水上 1.NG 加注作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1.NG 加注作业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水上1.NG 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水上 1.NG 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1.NG

 燃料动力船舶 (以下简称船舶 )

 可通过加注船、加

 注重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加注 1.NG 燃料, 不得通过不具备加注功能的 1.NG 运输船、1.NG 罐柜直接加注 1.NG 燃料。

 第五条加注船、加注重船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局授权或者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

 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

 第六条加注船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加注龛船的加 注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七条通过加注船进行水上 1.NG 加注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有 关规定,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制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 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沿 海设标航道。

 第八条通过加注船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

 1.NG

 加注作业的,应当确定并落实安全距离、应急锚地、安

 全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 。通过加注船在内河水域进行水上 1.NG 加注作业的,应当落实《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 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条船舶进行水上 1.NG 加注作业,应当在作业前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将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作业方式、 加注作业单位、加注船、加注冤船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 告;作业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加注作业完成后,船舶应 当将作业的实际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船舶通过加注船、加注重船进行水上

 1.NG

 加注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确保加注作业相关设施、

 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遵守以下安全作业要求:

 (一)作业开始前,作业双方应当落实安全措施,并按 照水上 1.NG 加注作业相关标准规范填写水上 1.NG 加注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二)作业双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语、 警示牌等显著标志,加注船、加注冤船应当按照避碰规则显示信号,提醒过往船舶注意; (三)作业期间,作业双方应当保持不间断值守和联系 畅通,遇到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者安全设施出现异常情况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四)

 作业期间,无关船舶不得并靠受注船舶、加注船

 和加注意船;

 (五)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应当开展加注后检查,并 按照水上 1.NG 加注作业相关标准规范填写水上 1.NG 加注作业后安全检查表;作业双方应当将加注作业前、后安全检查表留存一年。

 第十一条船舶通过槽罐加注车进行水上

 1.NG

 加注作业的,作业区域应布置在码头前沿 。开展加注作业 前,船舶应当与加注作业单位、码头方共同制定加注方案,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船舶不得通过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 求的槽罐加注车和作业人员进行水上 1.NG 加注作业。

 第十二条水上

 1.NG 加注作业结束后,船舶应当在

 《航海日志》

 和《轮机日志》上如实记录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 加注数量以 及作业单位(船舶);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 1.NG 加注单,并将 1.NG 加注单提供给受注船舶。船舶应当将 1.NG 加注单留存三年。

 第十三条水上 1.NG 加注作业期间,作业双方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 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车船进行加油、 加水作业。

 第十四条加注船不得同时进行水上

 1.NG

 加注作业和

 1.NG

 货物燃料补给作业,不得同时对两艘及以上船舶进行水上

 1.NG

 加注作业 。加注冤船的同一 1.NG 储罐不得同时进行水上 1.NG 加注作业和 1.NG 货物燃料补给作业。

 第十五条通过船舶为加注船、加注意船补给

 1.NG 货物燃料的,应当执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有关水上过驳的规定。

 第十六条加注船、加注重船应按照水上

 1.NG

 加注作业站/ / 船应急响应计划编制要求,编制应急响应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保存演练记录。

 第十七条加注船、加注理船应当在餐厅、会议室

 及值班室等公共场所内张贴水上

 1.NG

 加注作业站 (船 )

 应变部署表 。船上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类应急情况声号、 报警方式、携带器材、个人任务和对外联络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加注船、加注定船应当做好安全设施的

 维护保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救生设备和个人防

 护装备,保持应急脱险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发生水上

 1.NG

 加注作业安全事故的,船舶、加注作业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响应计划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水上 1.NG 加注作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船舶、加注船、加注电船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限期改正,并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按规定报告水上

 1.NG

 加注作业的,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不符合要求的;

 (三 )

 采取的安全措施、编制的应急响应计划不符合要

 求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加注船,是指具有船载

 1.NG

 储罐、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从事水上

 1.NG

 加注作业的船舶;

 (二)加注重船,是指具有船载 1.NG 储罐、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从事水上 1.NG 加注作业的是船(含油、气合建皇船); (三)岸基加注站,是指具有岸上 1.NG 储罐、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直接向 1.NG 燃料动力船舶进行 1.NG 加注作业的陆上设施; (四)槽罐加注车,是指具有车载 1.NG 储罐,通过自身或外接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在码头上向 1.NG 燃料动力船舶进行 1.NG 加注作业的车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9 9

 月

 30

 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海危防( 202* )

 490

 号 )

 同时废止。特种作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 强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特种作业管理办法。

 1 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 “ 特

 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后才能进行上岗作业。

 2 2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使用

 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3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遵守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 4 、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裙子、易滑和带钉

 的鞋和赤脚、赤膊等操作。

 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 1 、进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 2 、二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

 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 3 、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往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

 件。

  4 4 、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接零(接地 )

 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 5 、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 6 、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

 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 1 、按规定使用安全 “ 三宝 ” ;

 2 2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安全有效;

 3 3 、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 “ 运

 转 ” ,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 4 、架设电线电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

 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 5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 6 、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 7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 8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必须有防护设施;

 9 9 、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

 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异滑的鞋靴; ;

 10 、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

 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

 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

 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4 、多孔板、料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或大模板外挂

 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

 用破笼,并堆放整齐 。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 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接、附着的物件

 不准吊。

 8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三米,在同

 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 9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人

 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

 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作业。

 4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作业。

 5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

 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 , 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 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 不准焊、割作业。

 7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

 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9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

 割作业。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

 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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