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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古代公文廉政名篇唐太宗《纠劾违律行事诏》(完整)

时间:2022-11-05 19:15:1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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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古代公文廉政名篇唐太宗《纠劾违律行事诏》(完整)

 

 赏古代公文廉政名篇唐太宗《纠劾违律行事诏》 贞观元年(627 年)八月,唐太宗李世民有感于内外臣工昧于律令,多有执法违律、各行其是之弊,为整肃纲纪,特下《纠劾违律行事诏》(又名《禁官人违律诏》)。该诏令逻辑谨严、辞气凛然,是贞观年间的重要文告。

 主要内容 《纠劾违律行事诏》篇幅不长,仅一百六十余字,但层次分明,内涵丰富。依据行文逻辑关系,该诏约可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强调国家推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阐述法制建设的内核。

 “朕恭膺宝命,抚临率土,永鉴前王,宪章(“效法”义)典故。虽文质递变,沿革不同,而发号施令,殊涂(通“途”)一揆。皆所以成当世之典谟,开生民之耳目,纳之轨度,令行禁止。” 在这部分中,太宗以自己登基后对前代法典律令的因革损益为例来现身说法,凸显最高统治者对法制建设的重视。接着指出律令虽代有嬗变、各有不同,但殊途同归,其共性要求是国家政令须严格贯彻执行。最后,太宗将法制建设的内核归结为要将官民行为纳入国家法制管理,实现令行禁止。

 第二部分着重解释推行法制建设的现实原因。

 “自律令颁下,积有岁时,内外群官,多不寻究,所行之事,动乖文旨。此乃臣有所隐,民不见德,与夫不令而诛,何以异也?斯岂守道履正、徇公奉法者乎?” 在这里,太宗严厉地指出,各级官员对颁行已久的法典律令并不用心学习,以至在临民治事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执法违法的情况。同时,倘若执法官昧于律令,不教而诛、胡乱作为,既有损圣恩泽布,导致君民有隙,也背离

 国家法制正道。

 第三部分在阐释法制建设的内核和现实依据后,水到渠成地提出惩戒预防措施。

 “自今以后,官人行事与律乖违者,仰所司纠劾,具以名闻。” 该部分首先以“自今以后”即诏令颁布之日作为其生效执行的具体日期;接着明确了诏令所针对的对象及具体行为——“官人行事与律乖违者”;最后指出责任人及处置方式,即由主管官吏监察举劾,并将名单呈报朝廷议处。

 《纠劾违律行事诏》是贞观年间法制建设的总体纲要,也是太宗“以法理天下”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

 重视“立法”。太宗亲历隋末动乱,殷鉴不远,自然将法制建设放在相当重要的位置,认为法典律令是天下之“大信”,“夫号令不信,则民不知所从,天下何由而治乎”,也强调法令修明对于治国理政的重要作用。唐初帝王普遍重视对前代法制遗产的批判吸收,“永鉴前王,宪章典故”并非虚言,高祖朝即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武德律》,太宗、高宗朝又以此为基,踵事增华,相继颁布《贞观律》《永徽律》,成为有唐一代法制进程的重要基石。

 警惕“失法”。太宗对于因“失法”造成的政令不通、官民不谐、君臣有隙时刻保持警惕。一方面是针对官员有法不依、胡乱作为,太宗在《纠劾违律行事诏》中进行了严厉批评;另一方面官员有法难依、舛误频出,太宗也指出“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要求保持法典律令的稳定性,避免因标准不一而滋生奸蠹。

 坚决“依法”。在重视立法、警惕失法危机之外,太宗推进法制建设的另一强有力保障是,通过惩治措施为各级官吏戴上依法行使权力的“紧箍”。《纠

 劾违律行事诏》完整体现了太宗依律理政、依法监察的要求。

 文章特色 《纠劾违律行事诏》总体上以四字对仗句式为主,间行散句,虽未能完全摆脱六朝风气,但文风显然更为质朴,不尚辞藻、不强用典,节奏明快、气势充沛。该诏令旨在布施政令、指示大政方针,而非对具体做法的条分缕析,故而特别重视文章逻辑架构和言说策略。从公文的角度看,该诏令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值得注意。

 逻辑严谨,论证有方。

 《纠劾违律行事诏》的主体结构包括阐释法制意义、申明现实原因、提出惩戒措施三个层次,体现出较为鲜明的内部逻辑,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在据此逻辑行文时,诏令注重从正反两方面展开论述,通过二者之间形成的巨大张力来振奋人心。如太宗在开篇即标举自己即位以来所期望的“令行禁止”的法制理想,其后又不讳言现实政治中普遍存在的百官“不令而诛”的法制乱象,两相比较之下,更能让作为言说对象和行为主体的各级官吏自惭形秽,为诏令最后提出果决措施做好铺垫。

 直叙时弊,务实无隐。《纠劾违律行事诏》是太宗即位后不久,在官吏不能严格贯彻国家政令,甚至“政由己出”、视法典律令为具文的政治环境下颁布的。为革新吏治,唤起百官对于“执政失法”严重后果的清醒认识,太宗既不为父讳,也不为己讳,而是选择直面立国以来累积的弊病,剖断政失,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由“自律令颁下,积有岁时”一段,可以体会到太宗痛心疾首之情,也更可见太宗务实进取的政风。

 辞气凛然,威严可畏。从文体上看,诏令是封建社会中皇帝专用的下行公文,其本身就已经是等级和威严的象征。如“仰所司纠劾,具以名闻”一

 句,即通过“仰”这个公文专用术语表现出一纸君命的势在必行。从内容上看,《纠劾违律行事诏》事关惩戒官员违法,是太宗整纲肃纪的重要抓手,也是其推进国家建设的重要一步,因而具有不容置疑的果决。如“自今以后”即凸显出政令执行的即时性、紧迫性。从对象上看,该诏令针对内外臣工而发,对被举劾的每一位官员都具有适用性,为其设置了法律高压线。如“官人行事与律乖违者”就体现出不分官阶大小、内外、尊卑,一体惩处的无差别态度。从语言表达上看,诏令往往运用修辞和特定字眼来增强语气,流露出最高统治者的情感态度。使用修辞者如“与夫不令而诛,何以异也?斯岂守道履正、徇公奉法者乎?”就连用两个反问,指明官吏违法的严重政治后果;使用特定字眼如“动乖文旨”之“动”,此字既体现出太宗对官吏违法频次的明察,也蕴含着皇帝对此种现象的不满和责备。

 通读此篇诏令,很容易想见一代明君惩奸杜弊、欲展宏图的决心与气魄,不仅如此,其内容对当下也不无启迪。如太宗在诏令次段深刻自剖官吏违法事实并据此立论引出整治措施一节,即能启发当下领导干部同样应该勇于自查自纠,直面现实问题,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并据此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改,实现“排毒治病”,而不是粉饰“纸面太平”。太宗诏令中蕴含的法制建设理念特别值得珍视。如诏令对于法失其用、官员违法的警惕和惩治,在开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的当下,启示我们也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正确使用权力,保障人民利益。同时,也要完善纪检监察制度体系,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实现杜弊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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