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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范本(全文完整)

时间:2022-06-29 17:35: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案释法范本(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以案释法范本(全文完整)

以案释法的范文4篇

第一篇: 以案释法的范文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例: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案

一、基本案情:

我局在2016年6月14日监督检查中发现,德州百姓缘大药房自2015年9月8日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200盒,批号20150101,进价7.41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18盒;
2016年1月12日从济南平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40盒,批号20150801,进价8.20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5盒;
经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认定大活络丸为假药。

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大活络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德城区公安局处理。2016年9月1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对该案不予立案退回我局。

经初步调查,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报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此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经对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得知,该企业购进药品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购进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
其提供的单据和询问笔录显示,该企业共购进上述药品240盒,销售217盒,剩余23盒,销售价格20.00元/盒,共计货值金额4800.00元,违法所得4340.00元。     

适用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五)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1、没收假药大活络丸二十三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肆拾元(4340.00元);

3、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肆拾元(18740.00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代表性在于药品销售单位进货时查验不认真,对相关资质审查不严,造成违法。通过本案的处罚,当事人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城)食药监药罚[2016]024号

当事人: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

地址: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868号 邮编:253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鲁BA5341269

身份证号:421224************

法定代表人:阮南芝 性别:女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

我局在2016年6月14日监督检查中发现,德州百姓缘大药房自2015年9月8日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200盒,批号20150101,进价7.41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18盒;
2016年1月12日从济南平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40盒,批号20150801,进价8.20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5盒;
经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认定大活络丸为假药。

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大活络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德城区公安局处理。2016年9月1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对该案不予立案退回我局。

经初步调查,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报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此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经对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得知,该企业购进药品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购进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
其提供的单据和询问笔录显示,该企业共购进上述药品240盒,销售217盒,剩余23盒,销售价格20.00元/盒,共计货值金额4800.00元,违法所得4340.00元。

本案执法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中签字确认。

我局于2016年9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德城)食药监药罚告[2016]0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对处罚意见没有异议。

相关证据:

1、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阮南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平安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及其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等复印件,证明药品的购进渠道、数量和价格;

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吉食药监函[2016]285号),证明该药品为假药;

4、我局向德城区公安局移送案件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德城)食药监药罪移[2016]001号及其签收回执、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证明我单位按照程序对案件进行了移交;

5、《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大活络丸照片:证明该批号药品购进、配送、库存情况。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五)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药大活络丸二十三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肆拾元(4340.00元);

3、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肆拾元(1874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德城区各银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篇: 以案释法的范文

以案释法案例报送表

标题:另辟蹊径巧维权,工资白条变金条

类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内容提要(约150字):

包工头沈某从某建工集团公司处分包到当涂县山水大道道路某标段圆管涵、箱涵工程施工业务后,招用王某等11位农民工从事木工施工工作。工程完工后,沈某向王某等11位农民工出具金额为43万元的工资欠条一张,却一再拖延支付工资。王某等11名农民工为了讨要工资多次上访,经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后仍有162800元工资未拿到。无奈之下,王某等人向当涂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作者姓名

某某

工作单位

某某县法律援助中心

报送单位

某某县司法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 以案释法的范文

东升三小开展“以案释法、现身说法”主题教育活动

针对六年级学生情绪浮躁,打架事件偶然发生的情况,东升三小和区司法局联合在东升三小针对六年级学生开展了“以案释法、现身说法”主题教育活动,旨在通过真实生动的法制案例,让学生和家长明确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活动中,社区服刑人员向学生们讲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并剖析了自己的犯罪原因和心理,恳切的表述了他们因为不学法、不守法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血泪教训,希望同学们引以为戒,不要重蹈覆辙,留下终身遗憾。

社区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结束后,律师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大家上了一次内容深刻的法制课,从青少年该如何学法、用法,到家长们如何区分邪教和宗教以及怎样来预防毒品的侵害给大家作了精彩的讲解。

“这样的宣传方法特别有效果,让家长和孩子尽可能的身临其境,让服刑人员现场说法,不走过场,重实际,大家都表示很受教育。今后,我们将更多的开展这样的活动,把法制宣传工作做得更好。”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说。

东升三小 2015.10

第四篇: 以案释法的范文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审稿(实名,逐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检索主题词:
烟草专卖、标识、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该如何定性处罚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3日,××烟草专卖局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进行市场检查时,在辖区卷烟零售户徐某经营场所柜台和仓库现场查获“黄山金皖烟硬盒”卷烟250条,“黄山中华风软盒”145条,涉案总金额76600元。该批卷烟的烟草专卖防伪标识为“XCCY341801”、“XCCY340180”等安徽省宣城市客户码及“YYYC430601”等湖南岳阳市客户码,与该卷烟零售户徐某的客户码均不相符,徐某无法对该批卷烟提供合法手续及有效证明。

【调查与处理】
××烟草专卖局以徐某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
1
识卷烟,没收其涉案卷烟“黄山金皖烟硬盒”卷烟250条,“黄山中华风软盒”145条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作出后,被处罚人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区法院认为××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后徐某又向××省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7月6日,××省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徐某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案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维持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处罚人徐某因从非法途径购入“黄山金皖烟硬盒”卷烟250条,“黄山中华风软盒”145条卷烟,且对购入该批卷烟用于销售的事实予以认可。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储存、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有烟草专卖防伪标识。
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
2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对该事项也作出了相关解释。“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问题的批复”中的解释提到: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烟草专卖防伪标识”,是指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该标识由省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卷烟、雪茄烟销售地的市、县级烟草专卖局自行加注。该标识内容应当标明卷烟、雪茄烟所在的市、县专卖区域。如各市、县烟草专卖局所查获卷烟、雪茄烟上的标识不是该市、县烟草专卖局加注的标识,视同为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
该案中,徐某涉案的该批卷烟的烟草专卖防伪标识为“XCCY341801”、“XCCY340180”等安徽省宣城市客户码及“YYYC430601”等湖南岳阳市客户码,与该卷烟零售户徐某的客户码均不相符,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储存、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有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3
因此,××烟草专卖局作出了没收徐某“黄山金皖烟硬盒”卷烟250条,“黄山中华风软盒”145条卷烟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典型意义】
在此类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人认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关于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处罚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制定主体为地方人大,属地方性法规,不属于审查的范围。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各级法院均认为因《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属地方性法规,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是行政处罚的依据,××烟草专卖局依据该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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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烟草专卖局有权对该办法具体应用情况进行解释,因此,“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问题的批复”对该问题的解释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因此,××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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