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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并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完整版】

时间:2022-06-29 15:00:07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宣传并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完整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学习宣传并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完整版】

学习宣传并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4篇

第一篇: 学习宣传并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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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公共权力的部门与个人,基于人情往来的“红包”礼金经常成为商业贿赂的载体

  日前,上市公司南宁百货原总经理黄箭雀以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黄箭雀案”是近期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之一,而这一案件给人们带来的特别警示,在于其中暴露出的“温情”腐败、“红包”腐败的特点。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5岁的黄箭雀在担任南宁百货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先后贪污、受贿人民币近95万元,受贿事实达14宗,其中7项受贿事实是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发生的。

  据悉,XX年,黄箭雀因身体不适,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后入院治疗,其众多下属公司“抓住”这一时机,以探望“病人”为名,或送上“红包”,或奉上珠宝,种种行为的目的,只是为回报或请求黄箭雀的关照。

  当前,反商业贿赂成为反腐败工作重点。而披着脉脉人情的“红包”礼金,在某种情况下却成了商业贿赂的载体,成为腐败分子敛财的“帮手”。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有必要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在私人交往中的收礼行为,把治理“红包礼金”作为反商业贿赂的重要任务,树立清廉之风。

  红包前方开路,绿灯违规放行

  红包作为我国传统的社交礼仪,是亲友间礼尚往来的一种形式。内中少有功利计较,多的是情谊的体现。但在一些掌握权利的部门和个人行为中,“红包”的内涵却变了味。

  南京市原纪委书记王浩良认为,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严重腐蚀毒害了心灵,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一些干部就是从逢年过节收受红包礼金开始,胆子逐渐变得越来越大,开始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最终走上腐化堕落和违法犯罪道路的。

  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贪污三千多万元。他在悔过书中对不法分子腐蚀干部的手段概括为十二个“一下”:逢年过节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问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出国考察支持一下,家有丧事凭吊一下,乔迁新居意思一下,孩子结婚(升学)表示一下,已提拔者感谢一下,想提拔者争取一下,关系好的加深一下,关系一般的亲近一下,暂无求者铺垫一下。

  这十二个“一下”,经常假日常人情往来“红包”以行。

  被称为“红包书记”的原广西昭平县县委书记李某,就是从收受红包开始走向贪污腐败之路的。1995年李某任广西昭平县县委书记,有个个体老板到他家中拜访,送给他一个装着5000元现金的“红包”。从此,李某患上“红包瘾”,不见红包,坐卧不宁。XX年8月,李某调任苍梧县县委书记,即主动暗示一个想保住局长位子的人向他进贡。果然,此人红包马上就到。此例一出,苍梧县上下广知其“爱好”。一些怀有不同目的的人,乐此不疲地给李某送上红包以联络感情。李某也投桃报李,在招揽建设工程、提拔任用等方面,大开绿灯。

  一些纪检干部认为,红包虽小,危害多多。收送红包败坏了社会风气,腐化领导班子和干部群体。从近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轨迹来看,很多腐败分子违纪行为都是从收受红包礼金开始的,其深层次问题也是从收送红包礼金这一线索深挖细查出来的。可以说,收送红包,就是腐败行为的开始。

  官场中的“红包”现象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干群关系,使干部的公众号召力、感召力大大下降。原广西北流市委书记李水明在其忏悔录中对红包破坏干群关系作了较为实在的表述:“春节中秋,有的领导门前门庭若市,鱼贯而入,鱼贯而去,来去匆匆者,手上只有一个小皮包,干什么?群众曰:‘送红包也。’群众心中如何感想,不言而喻。走于街头,群众唾之;
‘腐败分子’骂于众,则损于党,损于政府。”

  收送红包使大量国有资产消于无形,破坏了地方的财务秩序。红包资金,绝大部分是企事业单位或集体资财,自掏腰包者只占百分之一二。为了达到利益交换和在上级面前求得好印象的目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甚至对年终红包的派发进行集体研究,对什么级别的领导送多少金额的红包都进行了仔细推敲。同时对资金的来源进行了安排,要么是从单位的小金库中开支,要么就是虚列支出,在财务账中报销。

  破除“红包无罪论”

  红包“潜规则”在官场的盛行,已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但一些人却错误地把收送“红包礼金”当作“礼尚往来”,认为是有来有往,心安理得。还有的人存在“弥补心理”,认为为别人出力办事,收点礼作为酬劳很正常。

  “红包书记”李某认为,先收人家的钱,再给人家谋利那是利用职务之便,是犯罪;
而他并没有向人家索取,是人家一片真诚的感谢,理所当然,何罪之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李某在以后如潮般涌来的红包面前,都能坦然接受。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以婚丧嫁娶、祝贺节日、乔迁新居、过生日、子女升学、孩子过满月或者以给孩子压岁钱等名义向公务员馈赠礼品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是一种仅仅因“职务关系”而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益”为构成要件的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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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学习宣传并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

随着国家和各级单位对普法的重视和普及,我园于2018年9月25日组织了普法学习,其中在学习《反家庭暴力法》有感而发的心得体会: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这时存在于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为了维护妇女以及其他家庭弱势成员的权益,国家决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我对于家暴法的出台有如下的几点意见:

1.正确的规范家暴的时间范围当家爆发将要出台的消息登陆网络时,网友们产生了热议,其中几点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人们对于恋爱同居以及离婚后前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归入家暴法的范围之内,对于这点,我个人是持否定态度的成,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确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就这个定义来说,夫妻关系应该是一种按照程序缔结的夫妻双方的人生关系契约,而无论是恋爱同居还是离婚后的前夫妻,他们之间是已经不再存在这种契约关系的,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于一般的路人是差不多的,而家暴法是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的调整,也就是说是家庭却成员才使用这个法律。离婚的前夫妻一是感情已经破裂,二是他们已经解除了这种契约式的关系就此他们已经是如同一般路人之间的关系了,所以他们所发生的暴力行为不该归家暴法进行管理,而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或者刑法来进行调整,对于他们的这种判断主要是从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感情基础进行的判断。

2.而对于恋爱同居关系,我们觉得就要视情况而定了:一,如果同居关系人是以夫妻名义来进行同居关系的话,我觉得还是需要承认他们之间合法夫妻关系的,这主要是出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如果我们将这种夫妻名义的同居视为非法同居的话,那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很有可能是直接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管了,但是治安处罚法是一个大范围的行政法,他没有办法向专门的法律那样做到本法域内面面俱到,所以他是没有办法好好的保护实际上是夫妻之实的妇女的权益的,而家暴法是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他相对于处罚法来说更能保护弱势妇女?。

反家暴法的正式实施,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这无疑是多了一种庇护的方式,是一个可以暂时缓解伤害的驿站。更重要的是,对于反家暴金法的有效实施,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实践,是一种社会化的救济途径。

2018年9月27日

第三篇: 学习宣传并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条例》 强化监督执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两个维护”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予以明确,体现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价值取向,体现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纪律建设的针对性。《条例》的贯彻执行,必将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任务。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按照党的纪律建设新要求、党纪处分条例新规定,结合广铁检察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是巩固发展“全面从严”常态化效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为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提供了保障。《条例》修订体现管党治党进一步“全面”“从严”,把新型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实现了“负面清单”的与时俱进,再次释放了“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此,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担当、不作为”治理、“八小时外”监管等工作,完善主体全参与、对象全覆盖的内部监督体系,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和良好家风建设。《条例》对各级党委、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察部门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不断巩固发展纪律作风建设和规范司法取得的明显成效。

二是巩固发展“铁的纪律”习惯化养成。贯彻执行《条例》,就是要让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坚持警示与预防常在,使全体党员干部在熟悉掌握《条例》的基础上,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烙在脑海,联系实际、时时对照,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要通过在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司法中的贯彻执行,使全体党员干部对《条例》由组织设置的“紧箍咒”变为自我要求的“安全带”,时时处处严格遵守。全体党员干部要知敬畏,把《条例》视为“带电的高压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守住慎独慎初慎微的关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要常省察,自觉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坚持“吾日三省吾身”、“时时勤拂拭”,认真自查思想行为,及时修枝剪叶、涤荡心灵;
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行为准则,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作为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在执行党纪要求、《条例》新规上推动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

三是全面加强监察、检务督察、巡察等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持之以恒、毫不动摇,纪律作风建设必须永远在路上、毫不松懈。我要把对《条例》的学习领会转化为立足岗位的履职担当,全面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在正风肃纪、规范司法、从严治检等方面敢于担当作为。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协助党组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党建带队建促规范;
要锲而不舍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教育为先,坚持重在日常,坚持关口前移,坚持严格执纪,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四风”问题隐形变异,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专项整治,确保队伍令行禁止、司法行为规范,努力营造广铁检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还要对标中央巡视整改高标准严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务督察、巡察、专项检查等工作,实现对队伍建设、规范司法、日常管理的监督全覆盖。在已有实践基础上,对检务督察、巡察、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范围与内容,完善监督方式与手段,探索制定工作标准与程序,强化整改落实与跟踪问效,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对发现问题做到“条条要整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学习贯彻《条例》 深化规范司法行为

今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反映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取得了丰硕成果,将这些丰硕成果写进《条例》,使《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条例》印发后,广铁检察分院控申处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迅速行动,自觉把《条例》作为学习重点,并在工作中一以贯之。

一是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逐条领会条文原意。控申处在要求干警自学《条例》的同时,还组织全处干警集中专题学习《条例》,作为处长、党支部书记,一岗双责,我带头逐条领学。通过认真学习,既提高了大家对这次修订《条例》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又深化了对党章、《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细化具体化认识。

二是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自觉为干警上党课。根据活动要求,我以支部书记名义为全处干警讲了《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党课。通过上党课,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纪律教育和《条例》学习,既是学习领会条文原意和精神、做到准确执纪,更是警示我们要守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头。

三是给纪律“带电”,坚持履行主体责任常态化。学以致用,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对全处干警在谈心谈话同时,也对工作纪律、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如,因私离穗),特别是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细则、防止“四风”等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四是举一反三,积极推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结合《条例》学习、纪律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我们处自觉牵头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精心组织线上和线下平台建设,在努力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的同时,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为方便群众来访和了解12309中心运作情况,着眼中心今后日常管理和运营,进一步规范了人员来访、12309热线电话接听登记流程,制订并拟编印中心简介、控告申诉指南、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等手册,下一步,我们将在接待群众来访等窗口工作中坚持佩徽挂牌,设立党员先锋岗,不断规范司法行为,努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

学习贯彻《条例》 严守“六大纪律”

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以来,民行党支部组织全体干警进行专场学习,对全文142条进行通篇细览,特别是对新增的11条、修改的65条、整合的2条逐条过关,全面把握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这次《条例》的修改,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有效提升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作为党员干警一定要把政治站位提上去,把党员身份亮出来,坚决彻底无条件地遵照执行;
《条例》新增了很多纪律内容,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给我们列出了详细清单,是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可触摸的“高压线”,更是有利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司法行为、言谈举止,时刻保持正确的人生方向。

在学习中,我们结合自身的业务范围和工作特点,对《条例》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条文内容进行深入探讨,达成了思想共识,形成了在民行工作岗位上需要共同警醒注意的行为规范:

一是在政治纪律上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条例》明确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分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网络虚拟生活中,年轻干警很容易被误导或无意间参与一些政治问题的讨论,发表一些与党中央大政方针不符、与党史、国史、军史不符的言论。这既有自身知识不牢固的原因,也有言行不注意的原因。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增强政治敏感性,自觉加强党的知识和时政方针学习,增强政治辨别能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条例》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这为我们今后如何加强对党员思想和言行的监督,提出了新的管理课题,我们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纲、以谈心谈话为辅,广泛发动党员互帮互助、互相提醒、互相监督,更好地改进支部政治组织生活。

二是在组织纪律上要强化执行意识。《条例》明确了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进行处分的规定。在民行部门,由于近两年业务量剧增,去年受理案件61件,今年已接近90件,检察人员平时埋头办案,对上级部署的一些党建工作和专项工作,确实存在一些慢执行甚至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今后要切实提升组织纪律意识,树立“无借口执行”的意识,以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抓好上级和党组织决定的各项事项的落实。

三是在廉洁纪律上要坚持谨小慎微。民行部门是与行政机关、诉讼当事人接触频繁的部门,也是廉政风险较为集中的部门,《条例》的具体规定既是我们的方向标、警醒符,更是我们的“保护伞”。对照《条例》规定,我们排查出三个较为突出的风险点,提出了“三个严防”的纪律要求,一是严防接受钱物、吃请、说情等可能影响职务公正廉洁的行为。检察人员每次外出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接触都要报部门领导批准,严禁单人进行,自觉规范与案件当事人的接触行为。二是严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行政审批监管、司法办案等环节打招呼或充当中介,为关系人谋取利益。三是严防在外出公务、学习培训期间违反纪律。禁止利用学习培训之机,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等,严格规范自身的公务行为。

四是在群众纪律上要做到真情用心。民行部门与群众工作息息相关,分院控申部门90%以上的接访工作与民行业务有关,两个部门联合接访的情况越来越多。《条例》规定了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等行为都要予以处分,这对今后如何做好群众工作是非常具体的工作指引,我们要更加真情用心对待群众的诉求,不能就案办案,一推了之,而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五是在工作纪律上要做到务实尽责。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老百姓公平正义更多的获得感来自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改革最关键的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民行工作作为当前检察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最新增长点,我们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条例》对如何干好工作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我认为最突出的两点就是要务实和尽责,今后工作中要出实招、干实事,忠诚尽职,绝不能喊口号、使花招,绝不能辜负上级和群众对我们的殷切期望。

六是在生活纪律上要防止因私害公。《条例》中生活纪律一章对生活作风、家风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我认为这些是关乎党员和党组织形象的大事,是党组织对我们党员的关心关爱,也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作为党员干警,要擦亮自己的党员身份,模范执行生活纪律,培养高尚情操,过上健康向上的生活,这不但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负责。

学习贯彻《条例》 落实保障工作安全

法警支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保障办案安全和机关安全的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是8月27日广州日报刊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法警支队党支部立即把报纸复印,做到人手一份,结合正在开展的2018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于8月29日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逐条学习了《条例》,分院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陈雄同志还对重点章节和新增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随后,大家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进行了热烈的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表示,要结合法警工作,深入学习《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要求,在执法办案和日常生活中要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划出红线,严守底线,不碰高压线,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推动新时代法警工作创新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以法警党支部微信群为载体,及时发送检察日报、共产党员、广东检察等新媒体编辑的各种新修订《条例》权威解读,做到随时看,随时学,随时悟,使大家搞清楚《条例》为什么改,改了什么,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意识的过程。

三是将《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与巡视整改暨坚决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务必使全体党员认清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是当前重点政治任务,坚决杜绝“七个有之”,牢记“五个必须”,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每名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坚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继承和发扬党建工作的优良传统,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确保办案安全

(一)抓教育,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系统组织法警学习有关办案安全文件精神,对近年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不定期召开办案安全学习会,进行案例剖析,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法警对办案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从警示中引以为戒,从教育中受到启发,不断增强确保办案安全的自觉性、责任感,把安全意识贯彻于每一次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二)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是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办案安全的关键。对此,我们确立了“责任到人、看审分离、不离视线、步步紧跟”的办案安全工作原则,并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办案安全工作。一是在两级院实行“警务一体化”工作机制,由支队统一调度,合理配置,解决重大案件警力不足的问题;
二是压实主体,建立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并根据个案情况,制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
三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四是加强警械具和武器的使用管理,执行警务任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三)抓重点,加强环节管控。针对容易出现办案安全事故的重点环节,如犯罪嫌疑人体检、就医环节,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坚持做到“四个想到”和“四个做到”,有效加强了环节管控,确保了体检、就医环节的安全。因为采取了上述措施,2013年以来法警支队没有发生任何办案安全事故。

三、保障机关安全

(一)领导重视,完善安保制度。省院党组成员、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赖德贵高度重视机关安保工作,对加强机关安保工作提出要求。分院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陈雄带领支队法警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进行调研走访,学习了解其先进的安保措施、制度。针对新的安保要求,支队组织法警对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彻底的巡查,了解掌握各楼层、部位的详细安保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机关安全保卫值班、执勤行为规范》《机关安全保卫值班执勤“八要八不要”》《司法警察机关安全保卫值班规定》等规定,形成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手册(试行)》,为分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规范。

(二)明确职责,层级管理高效。日常工作中,保安在支队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机关办公大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害等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开展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巡逻、站岗、人员进出登记和代收邮件等各项安全防范日常工作。迁址至今,支队已联合物业公司召开了5次联席会议,组织法警、保安和物业公司安保经理、主管等学习分院安保规定,查找不足,堵塞漏洞,总结经验,并邀请物业公司消防主管讲解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消防器材实操演练,提高了扑灭初级火灾的能力。确保了法警、保安和物业公司经理、主管之间工作职责明确,三方配合默契,保证工作不缺位、不越位。

(三)强化督查,确保措施到位。为确保安保措施落实到位,支队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加强了安全检查,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一是支队值班法警坚持每天到值班室督促保安员熟悉单位的日常工作和指导开展各项安保工作。为便于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支队给保安员配备对讲机、防暴盾牌、防暴钢叉、防割手套、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装备,大大提升了法警处理突发事件等问题上的应急处置速度。二是为树立检察机关严肃认真的良好形象,支队报请院领导同意后,为保安员购买了新式的特勤服,并要求其按规定着装,保持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三是支队运用科技化手段,经与物业公司协商,在各楼层安装了若干电子签到点,实现各楼层巡查全覆盖,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由值班保安员落实巡逻签到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支队还联合物业公司不定期开展以机关安全为核心,以防事故、防破坏为主要内容的机关安全专项检查,对院重点保卫部位进行详细排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做好登记,同时迅速研究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整改。四是加强与控申部门的配合,简化用警流程,对检察服务大厅进行全方面监控,安排警力每天定时巡查,抽查监督保安工作,在检察服务大厅群众来访时派警进行值勤,全力维护来访场所秩序和接访检察官人身安全。

第四篇: 学习宣传并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浅论有组织犯罪
提纲: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二、有组织犯罪形式方式三、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四、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五、有组织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对策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形成认定趋势发展预防对策
有组织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恶性毒瘤,如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邪恶势力,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最鲜明的特征,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内在原因、发展、演变、趋势等问题的深入分析,在摸清楚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潜在规律后,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市场预防,断绝犯罪效益,增加犯罪成本等几个方面提供有效预防和制止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对策。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以下几种说法:1、犯罪集团说: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它是一种最为严重的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说:有组织犯罪是指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犯罪,其组织结构严密,登



记森严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范体系的犯罪联合体。
3、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普通犯罪集团说:有组织犯罪就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组织有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
以上三种观点都带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因素,但已存在片面性对有组织的含义理解有歧义。所谓“有组织”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主体本身的组织,二是行为主体的组成结构。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和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组织,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例如: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在特殊情况下,虽然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但行为人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某种犯罪,由于带有明显的行为上的组织性,为此也称为有组织犯罪。
二、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方式1、家族型
所谓家族型:就是指由一个家庭或一个家族的成员为基础形成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即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犯罪组织就是一个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典型代表。
2、地域型
这是以一个地的朋友、同乡等关系的人为主组织起来的犯罪组织,即以地缘关系形成的犯罪组织,地域型的犯罪组



织往往以累犯或惯犯为头目,以本地的一伙犯罪分子和游手好闲之徒为骨干而形成的,是典型的地方流氓恶势力。
3、犯罪联合体型
这是由各种犯罪团伙和集团联合组成的一类犯罪组织形式。一般说,犯罪联合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松散型,另一种是稳定型。
三、有组织犯罪的认定
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是对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领域对犯罪的认定一般是遵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加以进行,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述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三个基本要素:
1、组织要素
在对有组织犯罪进行认定时,确定“组织”的存在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为此采用的对策是,着重审查各成员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愿以及有无合力而为。而行为人如何加入组织,以及组织各成员之间是否彼此相识,有无等级关系等则并非认定有组织犯罪的必备要素。
2、组织的稳定性要素
对于组织稳定性的要件主要采用了主观标准来判断,即只要证明各行为人具有在一定时间内维持长久稳定的犯罪活动的目的,尽管行为人上述目的并未实现,亦足以认定存在稳定的犯罪组织。



3、犯罪目的要素
共同犯罪意图是有组织犯罪必备的主观要件,这种意图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在确定的意图中,可以是意图实施某一种犯罪,如抢劫罪、或绑架罪等,也可以是多项犯罪,如非法借贷、勒索和剥夺自由罪等。
总之,在认定有组织犯罪问题上,如果行为人达成一致的犯罪意思,并意图稳定地合力从事犯罪活动即构成有组织犯罪。
四、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当代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从总体上说是日益增多的发展趋势,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的黑社会势力。当前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虽然还未具有庞大的组织,但就其发展的广泛性,特别是犯罪的严重性,作案的比例明显增大,“武装化”程度增强,作案手段更加凶残,趋于职业化、智能化、现代化,已达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此次我们应该看到,大量的团伙会发展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的预备队,或者说是其初始阶段,如果不严厉打击,综合治理工作跟不上,中国将会重新出现曾一度消失的黑社会犯罪是很有可能的。因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
五、有组织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对策



犯罪市场是犯罪活动得以存在的前提,而犯罪预期收益大于犯罪成本则是犯罪“理性人”、“经济人”实施其犯罪行为的准则。如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加里·贝克尔教授(Gary·S·Becker)认为“人们成为罪犯,并不因为他们心理与其他人有什么不同,而是‘成本’与‘收益的不同’”。因此,对于我国的有组织犯罪活动预防,我们可以从控制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市场,断绝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效益或者增加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成本为直接目标,从现实可行的各方面来构建我们的预防措施体系。
1、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市场的预防(1减少商品短缺现象的存在
与正常市场相对应的犯罪市场的产生,原因是由于正常上不能提供满足人们需求的要求。绝对或是相对匮乏的商品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关注的目标,例如:我国的高档汽车、原油、香烟,由于供求关系不平衡,客观上形成了较为有利于卖方的市场。此次有组织犯罪集团就可以通过非法的手段或者渠道(例如走私、贿赂等方式)获得该种匮乏的商品,以谋求经济上的利益。减少或消除商品短缺的现象就成为我们控制预防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2加强违禁品管理和控制
这里的违禁品是指国家禁止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但是,需要并没有因为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被禁止而



消失,对于有组织犯罪而言,从事该类行为既容易获得超高的利润,也容易形成市场的垄断。因此,对违禁品的严格管理也是预防有组织犯罪的必要措施。
(3抑制公众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要求
联系前两个方面,犯罪市场的形成必须要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方,否则在非法商品和服务将不能实现其“价值”。公众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可能会出现膨胀的趋势,因为经济的全球化意味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全球化下的需求必然较一国条件下的需求,无论在范围、品种和质量上都要大得多,这中间当然也有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但是,抑制这种需求却是一件比前两个方面更为困难的事,因为这其中包含有消费者心理偏好的内容,而这又受到商品短缺和犯罪化的影响。所以,犯罪市场形成的三个方面要联系一致。
2、断绝犯罪效益
断绝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效益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阻止犯罪效益的实现
现行的财务审查和管理制度,使得有组织犯罪的收益并不能像合法收益那样可以自由、任意地被使用。犯罪集团必须将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所得浅论经我国有组织犯罪通过各种形式转换成形式合法的收入,这就是洗钱的行为。因此,



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社会对洗钱行为采取了各种较为有效的法律以及金融制度上的措施来防范洗钱行为。
(2建立事后的没收制度
有组织犯罪以牟取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而且以其非法收益为其存在、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建立没收有组织犯罪非法收益的制度,剥夺了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资本,也就剥夺了其强大的犯罪能力。
3、增加犯罪成本
增加有组织犯罪的成本,是与控制犯罪效益相对应的,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加强证人保护措施
由于有组织犯罪有强大的犯罪能力,对社会公众的压力比一般犯罪要大得多,这往往对证人出庭作证构成威胁,证人因畏惧报复而不敢作证,最终使得这些犯罪人得以逃脱电网。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更多考虑的是运用治安行政法法规、刑事法律对打击、报复证人者予以处罚的方法来实施证人保护,为此我国是可以对证人身份保密制度进行完善,推行对证人进行安全隔离等制度。
(2采取一些特殊的侦察手段
特殊的侦察手段包括窃听、监视等方式。对于特殊的侦察手段可以采用,但应该慎重,合理的模式是先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它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并且应当将特殊手段的使用



领域限定在非常有限的范围。
(3建立制裁其与犯罪组织非法交易的法律体系有组织犯罪之所以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原因是政治腐败。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将有组织犯罪的手段成本提高到更完好的水平。
(4建立职能化、专业化和效能化的国家有组织犯罪机构有组织犯罪的职业性和隐蔽性要求反有组织犯罪的机构具有职能化、专业化和效能化功能。具有设立专门化、职能化机构,才能提高反有组织犯罪的效率,即时的处理有组织犯罪的案件,降低犯罪活动的成功率和破坏面。为此,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反有组织犯罪机构的建设和完善。
(5加强国际反有组织犯罪的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要求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力量,打击本国的有组织犯罪。此外,还应该积极参加国际合作、配合、协助它国的打击活动,包括参加相关的国际条约,履行国际义务。加强信息、情报的收集和交换以及人员交流。参加国际讨论会,会议增强学术交流。互惠的进行司法协助,如引渡、代为搜查、刑事诉讼转移管辖等。
总之,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已经出现了各种现实案例,但仍然只具有相对的意义。首先,在犯罪现实与过程中都是相互包容、相互转换的;
其次,由于有组织犯罪的发展速度



比较快,很难期望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内把所有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等全部包括无遗;
最后随着有组织犯罪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已有的类型等将会出现新的变化,而且新的类型等诸多因素也肯定会逐渐产生。因此,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养虎遗患。我们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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