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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方案】星子县四联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2023-07-23 1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星子县四联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住环境,维护好群众利益,实现科学节约利用土地,全力推进城市建设,切实解决好县城规划区内棚户区居住条件,真正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星子县四联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星子县四联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星子县四联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


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住环境,维护好群众利益,实现科学节约利用土地,全力推进城市建设,切实解决好县城规划区内棚户区居住条件,真正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棚户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实施主体

征收主体:星子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南康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依据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棚户区改建已纳入我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征收范围

东址:四联路与白鹿大道交叉口;

南址:第三小学以北规划路;

西址:原金枫花园小区东侧及南北向规划路;

北址:原金枫花园小区东侧民居。

(以规划批准红线为准)

四、征收期限及过渡期限

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个月。

过渡期限:12个月。

五、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实行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市场价评估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货币补偿。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剔除正房所占面积剩余面积属出让土地的,按基准地价扣除使用年限给予货币补偿,属划拨土地的按基准地价的56%给予货币补偿,无合法手续的按耕地征用价补偿。

3)集体土地上房屋占用外土地使用面积按耕地征用价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公寓楼安置)。

安置办法:实行就地就近安置。

1、统一安置在金枫花园安置区内。

2、安置房结构为框架,户型为85m2110m2121m2三种户型。

3、每栋正房允许选一套多层的住房安置,剩余的正房面积选择小高层住房安置。

4、还房办法。

1)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原则上实行11还房(即征1m21m2安置房)。

2)正房为还房面积。

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4)对已办理了土地手续,因规划调整停建的,按人均居住面积40m2扣除现有居住面积不足的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其土地属出让的按基准地价收储,属划拔的按基准地价的56%收储,属集体的按征地价征收。

5)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0m2的可增补到40m2,增补面积按重置价购买,其安置人口认定如下:

①有正房征收的村民且户口在册人员。

②在校大中专生和未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谋职业大中专生及现役军人。

③独生子女按两个计算。

④家庭人口不足三人的按三人计算。

⑤属非农业人口且不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计入安置人口。

6)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还房面积的超出面积属国有土地上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按市场评估价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货币补偿。

7)还房面积大于被征收面积10m2以内国有土地上的按成本价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按重置价购买。10m2以上20 m2以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按市场优惠价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按成本价购买,超出20 m2以外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8)房屋结构找差。

①砖混→框架 100/m2

②砖木→砖混 120/m2

③土木→砖混 320/m2

9)楼层差。

多层的:选择第一层的不找差价,选择第二层及第三层的均需交纳50/m2差价款,第四层的交纳40/m2差价款,第五层的可获40/m2差价款,第六层的可获100/m2差价款。

小高层:选择1-6层的不找差价款,7层的需交纳50/m2差价款,第811层的需交纳80/m2差价款。

10)谁先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纳钥匙的谁先选房。

六、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为准;房屋权属证,土地权属证未载明用途的或载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及无证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由县房管、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手续。

(二)土地性质以土地权属证载明为准;无任何手续,难以认定的由项目办出具书面认定手续,作为评估依据。

七、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载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吻合以及无权属证的其建筑面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公司按国家规定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实地测量为准。违法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认定。

八、违法违规建筑不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拆除。

九、奖励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支付其半年的过渡费基础上,按正房征收面积200/㎡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栋给予6000元的奖励。

逾期签订协议或腾空交房的取消奖励,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房屋拆除证明结算奖励资金。

十、契税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本县购买商品房时,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款等金额减免契税;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正屋面积减免契税,超出面积按规定缴纳契税。

十一、其它补偿

(一)临时安置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每月补偿650元,按6个月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每月补偿650元,计算起止时间为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至安置房竣工通知交钥匙两个月止。

(二)搬迁费。

按被征收人房屋正屋面积按2/㎡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足500元的每户补足500元,超出面积部分按实际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算。

十二、资金管理及支付、结算办法

(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将补偿资金存入设立的专门账户。

(二)补偿资金付款(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由项目办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转帐支付给补征收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项目办按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结清差价款,领取安置房钥匙。

十三、组织领导

成立星子县四联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张仁贵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南康镇党委书记付桂水、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理君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理君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协调各项工作

十四、其它事项

(一)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现状进行保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和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给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及户口分户手续。

(三)被征收人腾空的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作补偿的门窗及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四)已征收房屋由项目办和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拆除,征收办参与协调。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星府发〔20117号及星府发〔20118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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